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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有人是否对建筑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096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案情摘要

某大学建设科技楼,委托某开发公司建设。2007年7月,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科技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公司承包建设科技楼。2007年10月,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大学签订科技园大楼施工总承包三方协议,约定大学认可开发公司为科技楼的总承包单位,同意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三方协议约定大学不对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大学无关。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出现纠纷,开发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大学是项目的所有人和受益人,不能通过约定免除责任,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大学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建设公司要求大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是认定可以向工程所有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作为建筑物所有人的建设单位,将工建设项目全权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建设单位对开发公司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公司的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公司可以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通过对建筑工程的拍卖及折价等方式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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