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中文简体 | ENGLISH
法律咨询热线 0757-83392290
案例分类
 
内容详情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7/1 点击:2538次 字体大小: 返回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己方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尤其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在发生损失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放弃了“认可”。因为,“认可”这个词的意思非常含混。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合同有这样一条:“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供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需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己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己方举行。在国内,在己方签订,可争取纠纷发生时案件的管辖权,在己方签订,案件的管辖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的可能性大,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即便打官司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尤其在国家贸易中,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下一条: 公司股东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问题
© 2005 - 2024 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21365号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