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麻章区广业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经营者:梁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松涛、周俊,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麻章区广业商行(下称广业商行)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景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级别管辖标准,并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未指定湛江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事实,景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广业商行虽在《管辖权异议状》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是在××福州市;且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也与本案无关联,故广业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业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业商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景田公司起诉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但上诉人认为并未侵犯景田公司的注册商标。景田公司诉称“原告于近期发现石桂花继续授权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再由其委托陆丰市五峰山天然水厂生产‘景田百岁山’牌强化维生素B6饮料,并在被告处进行销售”,但经上诉人了解,景田公司与陆丰市五峰山天然水厂、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现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景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另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商标侵权纠纷有关联,故本案应当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该院管辖更为合适。
被上诉人景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广业商行的住所地在湛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3]292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广业商行的上诉理由,首先,广业商行是否实际实施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可在实体审理中解决,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其次,根据广业商行在上诉状的表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另案与本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广业商行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广业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苏大清
代理审判员 邹 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