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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353次 字体大小: 返回

 

 6月22日上午,轰动一时的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在温州市中院公开宣判。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顾:相识并相恋

    李某与邵某于2011年在北京相识。2012年3月、8月,李某、邵某分别就读于美国罗切斯特理工学院、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之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2013年5月,李某为就近方便与邵某见面,从罗切斯特理工学院转学到爱荷华大学。

    2014年9月3日(美国当地时间,下同),李某拨打邵某电话,邵某无意中接通电话,致使李某在电话里听到邵某贬低他的言语。同月5日下午4时30分许,李某与邵某入住美国爱荷华州爱荷华市某旅馆。当晚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通过他人预定了回中国的单程机票。

    次日下午5时许,李某乘邵某返校做小组作业之机,到爱荷华州埃姆斯市格兰德大道2801号麦克斯折扣店(TJ Maxx)及格兰德大道3015号沃尔玛超市(Wal-Mart)分别购买一只行李箱和两只哑铃(分别重15磅、20磅),藏放于其驾驶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箱内。同月7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旅馆房间内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扼颈掐死邵某。

    为隐瞒犯罪事实并能及时逃离美国,李某将尸体装入所购行李箱,箱内放入一只重20磅的哑铃,然后将行李箱藏于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备箱。后因故没有沉尸河中,李某直接驾车回到爱荷华州爱荷华市自己居住的公寓,将车停放在其住处附近的停车场。期间李某以邵某的名义发短信给邵某室友,谎称邵某要离开一周前往明尼苏达州看望朋友。同月8日凌晨,李某乘坐预定的航班,辗转飞机回国。经鉴定,邵某系遭受暴力致窒息死亡。2015年5月13日(北京时间),李某自动到温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葛掐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李某畏罪潜逃8个月, 归案后避重就轻,社会影响恶劣,但本案在起因和性质上属于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李某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有强烈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综上,对李某可予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问:美国警方移交的访谈报告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可以。本案犯罪行为地在美国,中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中美司法协助协定赴美国调查取证,美国警方将调查收集的主要证据材料移交中方。美国警方移交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以及美国警官的访谈报告,均属于刑事司法协助范围。证据材料均经美国爱荷华州州务卿公证(证实美国警方所移交的证据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由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认证,由我国公安部确认接收,再转交至温州市公安局,证据来源真实、合法。

    访谈报告由美国警官个人出具,经其签字确认,报告内容为警官通过访谈了解到的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情况。访谈报告详细记录了访谈时间、地点、方式、被访谈人身份信息和访谈内容,且部分访谈过程有律师在场,或有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反映访谈过程。访谈报告所述内容,与美国警方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反映的情况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综上,对孙某某等的访谈报告经法庭质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部分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问:李某是否有作案动机?

    答: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杀人动机出于与邵某之间的感情纠葛,但李某关于邵某提出“周一至周五跟那个中国籍男子一起,周末跟其一起”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问:李某杀人是否有预谋?

    答:是。李某辩解称是临时起意杀人,并非有预谋杀人,购买机票系为回国散心,行李箱系为搬家准备,哑铃系为锻炼身体,并非准备用于杀人后使用;杀人后用行李箱装尸体并将哑铃放入行李箱,本意是为了沉尸不被发现,保证自己能够及时逃离美国。

    经查,案发时李某正在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距离考试时间近,但其购买单程机票回国,又未事先告知家人,其辩称购买机票回国散心不符合常理。李某所谓的搬家系在所住小区内搬到另一单元,而其房间已有行李箱;李某购买的两只哑铃不等重,且哑铃较重,相比李某的形体,难以采信用于健身;在埃姆斯购买行李箱和哑铃,但其居住于2小时车程之外的爱荷华城,购买的行李箱大、哑铃重,舍近求远购买,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故李某关于购买机票系为回国散心,行李箱系为搬家准备,哑铃系为锻炼身体所用的辩解不符逻辑,也有悖于情理,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葛提前预定回国单程机票、事先购买行李箱、哑铃,作案后均予以使用,可认定李某杀人有预谋。

    问:李某是否构成自首?

    答:是。虽然李某自动投案后多次供述中提到“误杀”,“过失”、“无意”等字眼,并否认有杀人预谋;且尸检报告证实邵某头皮深层左侧有紫色变色,即头部有钝器导致的外力损伤;脸部皮肤上有撕裂伤,脸右上部中心位置牙齿和侧部门牙(右上颌1、2齿)缺失,证实其生前受到外力打击。李某交代仅用手掐死邵某,与尸检报告内容不完全相符,避重就轻。但其对自己用手掐死邵某的行为一直供认不讳,故可认定李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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