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120救护车舍近求远,导致母亲死亡。年仅10岁的女孩小琴(化名)与外祖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及车祸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索赔近55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救护车不存在舍近求远,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19日早晨,小琴的母亲马某在玉泉西街南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地,随后被送往水利医院救治。由于伤情严重,马某一个多月后在医院死亡。据了解,小琴的父亲已在2014年去世。
小琴和外祖父母认为,急救中心与李某故意绕路将马某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水利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庭上,原告的律师表示,事发时是早高峰期间,救护车用了一个半小时才将马某送至水利医院。“在事故发生地附近3公里内,有多家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距离最近的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不过300米,在去水利医院的路上还经过武警总医院、301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性医院。”
对此,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辩称:“当时肇事方公交公司的人称公司与水利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延误救治。此外,事故由公交公司承担全责,已经赔偿原告近140万元,现在提出诉讼属于重复主张。”
肇事司机李某在庭上表示并不清楚为什么要送到水利医院,“我当时在做笔录,是公司的领导陪伤者去医院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送至就医的医院不属于舍近求远,弃好求次。原因如下:一是送治医院虽客观距离较远,但不能以此推定送治时间耗时最长;二是送至医院具备治疗颅脑外伤能力;三是被告急救中心救治符合规范;四是“就近、就急、就能力”应当综合判定。所以交通事故为伤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贻误抢救所致,而司机李某客观上无能力决定送治医院。另外,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已经在之前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到赔偿,不能以不同理由重复主张。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将与家属商量,看是否上诉。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