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同,对产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也就不同,也就导致了不同的责任应该承担不同的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和作用,由其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这是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因而为了方便、合理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中应对事故负责的程度的相互对应关系,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一方过错、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以及任何一方均无过错的交通意外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利于明确当事人所负责任的大小、应该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对迅速、圆满地解决因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民事、刑事纠纷具有重大意义。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都没有过错,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这时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按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7篇 相关论文10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30]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