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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将修订 打拐被解救儿童拟纳入收养范围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686次 字体大小: 返回

    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
    为使打拐被解救儿童能够及时通过收养重新回归家庭生活,《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将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后,应当立即开展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12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被解救的儿童可以被内地居民收养。
    《意见稿》还规定了被遗弃的婴儿、儿童的收养办法。《意见稿》指出,组织或者公民发现弃婴、儿童,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3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弃婴、儿童可以被收养。
    与现行收养办法相比,《意见稿》在收养登记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如收养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但《意见稿》同时增加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并细化了收养登记前的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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