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1年1月底,在北京工作的李某经中介公司推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向王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办理产权登记时才得知北京实施限购政策,李某不符合购房条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王某不同意,理由是李某已经缴纳社保2年,再过3年满足购房条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却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如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法院对其请求可予以支持。